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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债权人对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包括劳动债权争议诉讼和普通债权争议诉讼。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除破产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非破产清算的程序有: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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