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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债权人对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包括劳动债权争议诉讼和普通债权争议诉讼。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除破产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的处理方法如下: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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