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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怎么处理

2022-06-05 1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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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05 回复

专业分析:

按法律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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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债权人对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包括劳动债权争议诉讼和普通债权争议诉讼。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除破产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不可以中止,但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若进入重整、和解程序,公司可进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会被宣布破产,开始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但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权利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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