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因为银行的政策不能贷下款,造成不能买房算违约。在实践中,会根据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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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原因造成的,不属于违约的情形。买方遭遇限购政策、放贷新政导致贷款不通过属于遭遇不可抗力,不应认定为违约;但因买方个人征信或提交材料有问题造成的贷款不通过的、卖方房屋产权有问题或漏交材料造成的贷款不通过的,均应认定为违约。
买二手房贷款不通过,如果不是双方的原因,而是银行的放贷政策等原因的话,不算违约,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为一方的原因,比如说信用有瑕疵的,则可以要求该方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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