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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婚假国家规定2018

2022-03-16 1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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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1-3天)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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