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求职时,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一定要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应该明确自己有权提出问题,更有权利‘讨价还价’大胆地提出来并协商修改。因为合同中包括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享受到权利,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是不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是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合同时必须看清楚。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必须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最容易忽视一点,就是劳动者在离职后就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没什么用了。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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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用人单位将因他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需要法人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也需要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但是如果公司的其他负责人获得公司授权的,也可以代理公司订立合同,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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