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拟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三)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四)是否违反有关财经制度;(五)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法律责任缺位、问责机制缺失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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