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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作为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工作年限乘以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倍,如有拖欠孕期工资的,应当一并发放。如果孕期女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职工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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