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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2022-04-26 2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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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6 回复

专业分析:

单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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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以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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