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种类;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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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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