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1、产品名称、种类;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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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行为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意思表示。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严重后果主要指: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和功能障碍;引起身体较大疼痛,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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