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尽管银行汇票票面有代理付款行一栏,但其并不是票据当事人,仅为票据关系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付款银行是付款人也就是出票行的代理人,两者之间存在着资金委托关系。代理付款行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后,银行汇票的票据关系得以消灭,同时代理付款行有权要求出票银行结清垫付的款项。按《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付款行的规范名称是代理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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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就是指提示付款的有效期限。汇票持有人向银行出示某一单据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称为提示付款的行为。国家银行汇票一式四份,银行汇票的提示期是从签发之日开始的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如下:使用范围不同,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而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同地;付款银行不一样,银行汇票的付款行通常是本系统和它系统的异地其他银行,而银行承兑汇票谁开谁付;开票原因不一,银行汇票是存款人先把钱存入银行,银行帮助其汇款,属于中间业务,而银行承兑汇票是是银行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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