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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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如下:哺乳期子女,以母亲养育为原则;2岁以下儿童原则上与母亲生活;两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协商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对于十岁以上的儿童,应征求其意见和决定。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有以下原则: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对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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