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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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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是要跟随母方一起生活的,但是假如母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那么子女就可以随父方一起生活:(1)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且久治不愈的,不适宜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方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但是其不履行应尽义务,而父方请求要子女抚养权的;(3)因其它种种原因,子女不宜随母方共同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一起生活,且对子女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的。3、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与母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的,如果其中一方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完成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生育的;(2)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得时间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的;(3)其中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且对子女有利的。而另一方的生活环境对子女无有不利影响,且这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的。4、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又都要求抚养子女的,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的,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中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6、在对子女利益有利的条件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3、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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