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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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如下:哺乳期子女,以母亲养育为原则;2岁以下儿童原则上与母亲生活;两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协商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对于十岁以上的儿童,应征求其意见和决定。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一、两周岁以内的一般随母亲。 二、2-10岁的: 第1种情况、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女年龄差距不大,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2种情况、孩子一直随某方(或一方的父母、即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归该方可能性较大。 第3种情况、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收入情况。 第4种情况、某方对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婚外情归对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5种情况、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一般给对方。 三、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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