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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无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但若对方行使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一方是没有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但是父或者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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