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后一方改变姓名另一方能否拒绝抚养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夫妻离婚后子女改变姓名的另一方不能拒付抚养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这个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方不得随意拒绝,但是直接抚养方也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进行更改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侵权行为,应责令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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