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劳务派遣的三原则

2022-03-17 18:04:16
推荐答案

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7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试用期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展开更多

针对劳务派遣的三原则,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为: 1、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2、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3、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