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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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封在相关部门封查期限满了之后,还是可以续封一次,需要提出续封申请。人民法院对该使用权查封的期限不能够超过两年,两年之后可以续封一次,封续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相关的通知书,一般续封之后也不能超过一年,一年之后有特殊情况可以再行续封,且每次续封的期限都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查封的效力就会消灭。
重复查封是指在法院已经查封某一处房产后,解除查封状态前,另一法院再次进行查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重复查封不动产的行为,对于对于已经被一家法院查封的房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执行法院会按时间依次在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在人民法院备案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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