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学院,要求学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传甫,男汉,四川资中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现为重庆所执业律师.《法律与生活》律师团推荐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经济法海商法合同法担保仲裁等民商事法律服务.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破产以及金融证券公司等业务有很好的研究.代理了大量的离婚,劳动纠纷,工伤,交通事故案件。 代理的典型案件: 在上海某广告公司诉重庆某文化公司一案代理被告,为被告挽回损失100多万.代理重庆某信用社追回上千万资金.代理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所涉金额近亿案件。多次代理房地产公司仲裁案件.等 自我评价:(1)对法律条文有深邃的理解和把握.能准确将法律贯通实践.(曾以高于国家最低录取标准近70分的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 (2)对理论有很前瞻的运用和独到的见解.(以优异的成绩公费就读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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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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