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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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注意事项: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销售渠道;其他。
如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来培训其获得专业技术,则劳动合同中能约定违约金和劳动者的服务期期限;另外劳动者如果具有保密义务的,单位也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该条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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