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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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如下: 1、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3、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4、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5、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
债权人和债务人区别如下:性质不同。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债务人通常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法定义务不同。法定义务不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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