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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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 一、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 三、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投资者应当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报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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