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三)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个人补助标准。(四)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五)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优先照顾。(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物资,优先安排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七)农牧、林业、水利、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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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应具备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级审批(3月31日前)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1、申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县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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