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呢法院在就凭EMS的快递员写上一句"收件者拒收"便算此法律文书送达!这真的有违法律的公正性.而法院真的没有过错吗 我有看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法规,描述如下: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我们的情况,受送达人自理能力有限(讲话不清,长期卧床,腰部殘废),而照护人又不识字根本看不懂快递内容是什么,快递员服务又不详加解释,这样算不算我方没有过错而不适用前款规定呢法院是不是应该或有义务转成留置送达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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