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权利扣除员工工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否则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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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1、首先和老板协商支付工资; 2、协商不成,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 3、或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4、要么就是到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应该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员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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