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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对方使用,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 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在此接受方关注的是劳动成果; 而劳动关系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对劳动成果也有一定的要求,但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而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 (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商品价格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
签订劳务合同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应当为一般的雇佣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签订的为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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