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于2010年6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本条款规定的双倍工资是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机制,与劳动者每月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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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应当及时与其协商,要求其签约;如果超过一个月,则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要求单位签约,并且向本人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书面通知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的罚责是被终止劳动关系,且没有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即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受利益驱动或其他因素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或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为主张双倍工资而恶意不签订劳动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从公平原则讲,不应直接否定此类人员未签劳动合同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而对于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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