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专利保护的临时措施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包括:请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5、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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