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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临时措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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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临时措施:根据《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如果法院在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前已经依法采取临时措施的,该措施一般应当维持。但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采取临时措施已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被告的请求,可以解除临时措施。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专利侵权临时措施,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临时措施请求。 (3)申请人在提出临时措施请求时,应当说明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失的理由。 (4)申请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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