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与柳州某公司签订《软件技术开发协议及合同,约定赵X根据某公司要求,在原有软件基础上开发完善产品,项目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归某公司所有,赵X有义务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某公司同意不得将项目内容(源代码、设计思想、各种文档及产品等)泄露给第三方,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随后,某公司按约定向赵X支付启动资金。时任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及技术维护人员的王x协助赵X工作(王x因欲另立公司,销售同类产品,被某公司开除)。某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毕后发现有一家北京某公司软件功能模块、包括界面还有这些程序软件跟他们的一样,但价格却便宜得很。某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了北京某公司,在公司的股东中,警方发现了赵X、王x的名字。于是警方到北京某公司搜查,一共扣押了三台笔计本电脑和八块计算机硬盘,并调取了公司销售软件的财务资料。 警方委托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北京某公司的软件产品与某公司的软件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最终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赵X、王x被依法执行逮捕。一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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