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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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认定职业病工伤医疗待遇的条件是: 1、停工留薪,在治疗和修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 2、符合条件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获得残疾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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