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除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四)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例、股东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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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增资融券的发行条件有: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3、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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