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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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
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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