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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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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章法律师
主要有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过核验是不合格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在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的责任,保修期已过可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郑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所买卖或租赁的房屋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赔偿费和违约金主要包括:误工费、差旅费、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等,以及房屋的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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