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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申请安置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是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 2、被拆迁人是指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3、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为一户: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的子女、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地方政府建设通公告公布之日起,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4、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迁户口、装修等相关活动。
您的位置:法律 1、申请对象必须为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和住房特困户; 2、现居住的房屋不可能会产权纠纷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被鉴定为D级且已经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的;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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