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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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违反服务期或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当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发包人应负责给第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形: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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