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的股权出质登记并非可有可无,它所产生的是一种对抗效力。而记载于股东名册只是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质权并未发生变更,如果享有股权的股东与你签署了质押合同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那你们签署的质押合同就生效了,此时虽然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只能约束你和该名股东,不能对抗其他人,你只是在名义上享有质权。如果该名股东将股份出售给其他人,因为工商局未进行质权登记,所以其他人在不知道存在质权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股份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你的质权因为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法对抗其他人,那他就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当然的获取了该股份,你所享有的质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以公权力的方式对你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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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没有登记无效。股权出质登记效力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其他效力。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的,合同成立但是质权未设立,该合同是无效的。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自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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