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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签订的质押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签订的质押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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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状态和具体情况来分析。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是真实的;(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对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状态和具体情势来具体分析。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签订的质押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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