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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即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它是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于1995年8月29日正式组建的,是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和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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