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从以下四个要件来予以认定: 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和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商业秘密,给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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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确定: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一、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四、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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