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留置肯定是优先于抵押与质押。其次,抵押与质押这二者,要区分“抵押是否法定登记”。如果已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是抵押优先于质押受偿;如果是没有法定登记的抵押,那么是质押优先于抵押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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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中留置权优先,如果同意动产被设立了质押权和抵押权,该动产同时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然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抵押权和质权,如果抵押权成立在先,并进行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否则质权优先。 另外,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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