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按规定提起诉讼时,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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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6、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7、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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