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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的; 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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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股东出资瑕疵;2.股东抽逃资本;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4.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6.不正当控制;7.脱壳经营。
股东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从上面的情形结合您陈述的案情,我认为该公司的股东不需承担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全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全额出资的,应当补充出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发起人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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