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如下所示:(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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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的待遇有这些: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受供养各亲属按照职工工资不同的比例按月获得。
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丧葬补助金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每月依法发给配偶职工工资的40%;每月发给其他亲属职工工资的3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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