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自己的权利经过了法定的期间,不向义务人行使权利,而使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我国海商法在第十三章中对有关时效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反之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比照该条规定时效期间也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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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对于海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90日,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该期限应当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案件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则为三年。
海商海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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