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3)因家庭成员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2、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书面收回廉租住房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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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政府以划拨土地,对困难家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出售给购买的起的困难家庭。 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政府用低廉的租金租出。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 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 6.安居商品房。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单身居民申请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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