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第八条申领租赁补贴和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60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第十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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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无关于医疗保障法的实施细则。因为《医疗保障法》正处于立法阶段,2021年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7月16日,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结束。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因此,在《医疗保障法》尚未发布以前,不存在关于医疗保障法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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