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但根据规定,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还不行使请求权,该登记就会自动失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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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就以下情况提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合同效力发生的争议;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因为工资、福利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去申请劳动仲裁: 1、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的; 2、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争议的; 3、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争议的; 5、工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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