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情况外,劳动者自己申请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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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果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是因单位具有不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行为而离职的,有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一般不会有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果具有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离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约、非过失性离职、单位经济性裁员等情形的,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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